关于公布《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化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50

于公布《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化社团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分工会: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化社团管理办法》经山东理工大学第三届工会委员会2018年度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化社团管理办法

 

                       

                            2018510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化社团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第三届工会委员会2018年度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规范教职工文化社团管理,推进教职工文化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化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的群众性的体育文艺娱乐类团体,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以丰富活跃教职工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为目的。

第三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规范开展体育、文艺、艺术等有利于教职工心身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健康、文明、安全的文化活动。

第四条 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领导,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校工会对各类社团进行扶持、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指导、评估与考核。

第五条 社团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鼓励社团以多种渠道寻求社会赞助和捐赠,依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制定社团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并接受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与撤销

第六条 社团的成立必须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工会审核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10名以上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管理社团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完善的社团章程;

(三)须挂靠基层分工会组织;

(四)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具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 成立社团的程序:

(一)申请。发起人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社团章程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校工会根据发起人的申请,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筹建。发起人根据校工会的审查意见进行筹建工作,填写有关表格,制定社团管理制度;

(四)批准。社团筹建后三个月内,经校工会考察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批准成立正式社团组织;

(五)公布。社团批准成立后,由校工会在校园网上发布社团成立公告。

(六)登记注册。被批准成立的社团,一个月内应到校工会进行登记注册,以后凡任期换届时重新注册登记。

第九条 社团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且全面开展社团各项工作。

第十条 社团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确反映社团的性质、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道德风尚,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社团名称混同。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使用由校工会批准的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作为社团的标识。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类别、宗旨、任务、活动原则等;

(二)社团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三)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四)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五)社团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社团分立、合并、更改名称、更换负责人时,应向校工会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并进行更改登记备案、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社团提出注销登记时,应向校工会提交经会员大会通过、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经校工会登记后,发布社团注销公告,宣布社团注销。

第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工会将对该社团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无起色,将对该社团执行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影响和损毁学校声誉。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盗用学校单位名称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五)社团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

(六)社团本身提出要求注销。

(七)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

(八)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社团终止后,由校工会和社团负责人共同对其资产(包括社团资料债权债务)进行评估清理,社团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定期开展。活动报校工会进行审批,活动方案留校工会存档。

第十七条 社团有义务承担校工会组织的全校性的教职工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应认真履行登记和年度检查手续,校工会结合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讲评表彰。

(一)每年年底前,各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时提交以下材料:上年度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新老会员名单;本年度活动计划。

(三)校工会结合年度社团开展的活动情况,从活动开展的普及性、经常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表彰,原则上表彰比例不超过20%

第十九条 经审核批准开展的社团活动,校工会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预算经费数额较大的,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鲁理工大工发[2008]2号《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化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