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2017年3月11日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程序,进一步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形成正式提案后,转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答复的意见和建议;是广大教职工关心学校建设、发展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具体表现。
第二章提案的征集
第四条 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
第五条 提案征集的时间。每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征集一次。征集提案的具体时间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提案的内容。提案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等主题,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意见和建议。
凡属下列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列入提案处理:
1. 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没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提案;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4.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
5.涉及职工对自身或他人个别的具体问题;
6.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7.单位(部门)内部的问题。
第七条 提案征集的要求:
(一)提案人必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一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三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要亲自签名。
(二)撰写提案使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要求一事一案,一式二份,案由事实确凿,建议具体可行。
(三)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负责收集,各代表团签署审查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提案的审理
第八条 提案汇总。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编号、分类和登记造册,形成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工作的报告》。
第九条 提案初审。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初审,形成提案初审报告。
第十条 提案立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根据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提案初审报告,研究确定立案。
第十一条 大会议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涉及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提案,可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四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内容分别将立案提案提交学校分管领导,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转交承办单位进行办理、落实。
第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进行落实,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和“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书面答复及落实措施和方法交提案工作委员会;五个月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落实结果。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提案处理要求:
(一)提案处理工作要认真落实,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提案,应及时办理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提案,应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提案,应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提案落实过程中的问题。
(三)提案处理要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代表的查询。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五章优秀提案评选与表彰
第十七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调动教职工代表做好提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职工民主参与工作的深入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优秀提案评选和表彰制度。
第十八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主题准确,内容详实,富有创意,建议可行;
(二)提案的内容、建议和措施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起到了较为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提案的建议被学校借鉴和采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一)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对上一次大会征集的提案进行评选;
(二)优秀提案以评选条件为依据,设一、二、三等优秀提案奖,各奖项可以空缺:
(三)优秀提案的评选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优秀提案评选实施细则,开展优秀提案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 优秀提案的表彰奖励。提案工作委员会评选产生的优秀提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于大会期间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名义对提案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提案办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不定期地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后实施。《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鲁理工大工发([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