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7年3月11日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建设,规范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负责教职工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表达和反映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努力为教职工开展服务。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讨论起草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教职工代表提案。
第六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征集的职工代表提案进行审查、分类、汇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工作的报告》。
第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提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汇报,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立案。
第八条 定期检查、监督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的意见,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第九条 对教职工代表提案和落实情况以及各类意见整理建档,定期转交校工会存档保管。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七至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 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主席团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主持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如出现人员空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研究增补。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负责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起草教职工提案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鲁理工大工发[200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