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基层分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6 浏览次数:188

山东理工大学基层分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2006年10月17山东理工大学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学校基层分工会工作,促进学校基层分工会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东理工大学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基层分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基层分工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基础,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基层党总支领导下的学校工会基层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学校工会委员会、基层党总支领导下,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基层分工会组织的作用,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根据学校工会工作需要,学校工会委员会建立若干个基层分工会组织。学校基层分工会组织原则上以学校基层党总支的组成部门进行设置,一个基层党总支设置一个基层分工会组织。

第六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组织设立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基层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79名委员组成。基层分工会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设主席一人,委员六人;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七人。基层分工会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宣传、职工权益、文艺、体育、女工、青工等委员。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分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减少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个工会小组。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分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基层分会,基层分会建立若干个工会小组。为方便开展工作,会员人数15人左右可设立一个工会小组,工会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委员会职责和职权:

(一)主持学校基层分工会的日常工作,领导各工会小组的工作。负责召开学校基层分工会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参与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道德和纪律的教育;

(三)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分工会会员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它民主形式,参与学校和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积极发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

(五)在基层党总支领导下,组织好教职工职业道德学习活动,不断促进教职工的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服务;

(六)开展“教职工之家”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组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考核和管理工作;

(八)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注重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在维护学校权益和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贯彻执行工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学校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和学校基层党总支的有关决定、指示。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基层党总支、学校工会报告工作;

(十)根据学校工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做好学校基层分工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十一)协助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二)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主席职责:

基层分工会主席对本单位的工会工作负全部责任,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一)组织执行和贯彻基层分工会委员会、会员大会的决议;贯彻落实本单位党总支和学校工会的决议、指示;

(二)参加本单位工作会议,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切实搞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负责基层分工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工作,制定学年基层分工会工作计划,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积极组织开展工会的宣传教育、文化体育、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女工、青工等方面的各项活动,协助行政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抓好基层分工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委员和小组长的作用,努力把分工会建设成“教职工之家”;

(七)负责基层分工会财务开支的审批;

(八)完成本单位党总支和学校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基层分工会组织委员职责:

(一)负责分工会会员的发展、会籍管理和会费收缴工作;

(二)负责分工会各项组织统计工作;

(三)抓好基层分会或工会小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指导基层分会或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四)协助分工会主席做好召开会员大会的组织准备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五)协助分工会主席做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管理工作;

(六)完成分工会主席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基层分工会宣传委员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好各种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本单位党政搞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负责对本分工会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会员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对本分工会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反映教职工的思想动态;

(五)协助分工会主席做好学校工会各种先进评优的推荐评选工作;

(六)完成分工会主席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基层分工会职工权益委员职责:

(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学校权益和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心教职工生活,及时反映教职工在生活福利方面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尽力解决。对于因条件所限难以解决的问题,做好群众解释工作;

(三)负责教职工困难补助、救助的各项统计、申报工作;

(四)协助分工会主席做好对重病、特困等教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

(五)完成分工会主席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基层分工会文艺委员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文艺积极分子和教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文艺活动;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文艺积极分子和教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文艺比赛和演出;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教职工文艺社团活动;

(四)协助分工会主席做好筹备和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节日联欢活动;

(五)管好用好本单位购置或借用的文艺器材;

(六)完成分工会主席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基层分工会体育委员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体育积极分子和教职工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负责全民健身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体育积极分子和教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体

育比赛;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教职工体育社团活动;

(四)管好用好本单位购置或借用的体育器材;

(五)完成分工会主席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基层分工会女工委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女教职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针对女教职工的特点进行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思想政治教育,启发她们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强的事业心。做好女教职工中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

(二)及时了解女教职工在工作、学习、生育中的困难,热心为女教职工服务,积极帮助女教职工排忧解难;

(三)加强女教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协助做好女教职工体检组织工作;

(四)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侵犯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歧视、虐待、迫害、摧残女教职工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五)协助分工会主席做好“三八”节的纪念活动;

(六)协助分工会主席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七)完成分工会主席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基层分工会青工委员职责:

(一)协助分工会主席加强青年教职工的队伍建设,团结引导青年教职工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出色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二)根据本单位青年教职工的特点、意愿和条件,积极开展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思想教育、社会实践、青年联谊和文体活动;

(三)关心青年教职工生活、职称、进修、婚恋、住房等情况,及时反映青年教职工在生活方面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四)深入青年教职工生活实际,积极与青年教职工进行联系沟通,做青年教职工的知心朋友;

(五)完成分工会主席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工会小组长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政治活动;

(二)了解和关心小组成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注重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尽可能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三)听取小组成员对学校和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并督促做出答复;

(四)支持部门行政做好工作,发挥纽带和群众监督作用;

(五)组织小组成员开展和参与各种文体活动;

(六)做好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工作;

(七)做好基层分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基层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会员大会是基层分工会组织的权力机关,学校基层分工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校基层分工会会员大会由基层分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基层分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增选、补选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出席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四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基层分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工会审批和备案。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如出现委员空缺,由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增补。

第十五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分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主持基层分工会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应选配好具有较高文化、有业务知识、有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适合做群众工作的同志担任,基层分工会主席原则上选配同级党政副职以上干部兼任。

第十七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属于基层分工会重大问题由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事关会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应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必须接受党总支的领导,贯彻执行党总支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维护行政领导的权威,积极向行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争取行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应当维护学校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的权利,保障代表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应严格遵守工会经费使用范围,不违反财务规定。每年至少向本单位会员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对基层分工会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在总结考核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评优奖励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层分工会应不断加强分工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分工会各项工作、学习、活动制度,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工会工作的新途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