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症医学鉴定工作程

发布时间:2009-07-09 浏览次数:68

1、申请程序 

①凡女方年满三十周岁、夫妻结婚满五年,未生育的,可申请医学鉴定。

 ②申请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及有关病史资料。

 ③填写不孕症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2、审核程序

①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不孕症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不孕症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②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请不孕症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在《不孕症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③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进行审查,组织区县不孕症医学鉴定初审组对病史、体格进行检查,提出病症诊断和审核意见,加盖鉴定初审组章。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加盖公章后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④资料要求。申请不孕症的书面申请;《不孕症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户口簿、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有关病史资料。

 参加市级不孕症医学鉴定时,申请不孕症的夫妇应携带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的原件。

3、鉴定程序

 ①市医学鉴定组办公室对区县上报的申请不孕症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审查,提出鉴定实施方案。

②组织市不孕症医学鉴定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申请鉴定的不孕症逐一进行全面查体和病历审查。

③不孕症医学鉴定组成员,对申请鉴定不孕症的查体与病历审查详细记录,通过集中评议,对确诊符合标准者,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并逐一签字。

④医学鉴定结束后,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孕症鉴定每年3月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