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淄博市计划生育技术签定(每年三月份)会诊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2、提供张店区计生局发放的《不育症鉴定通知书》原件;
3、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2份复印件;
4、按要求填写《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审批审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所在镇(办)计生办审查;
5、镇(办)计生办审查无误后报区计生局审批,并出据《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持该证明方可收养子女。
6、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收养子女的为违法收养,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