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27 浏览次数:182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  9  29  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  12  1  日起施行。

一、《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

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仅需要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还需要保持正常的人口性别结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将会造成大量成年男性或女性难以婚配,给婚姻家庭带来巨大冲击,导致家庭结构不稳定、性犯罪、离婚率增高和社会治安不稳定等严重社会问题,其危害性是巨大的,影响是久远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只有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才能保证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保证社会稳定和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于1998  11  21  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公布实施后,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目前,国际公认的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为103-107(即出生100  个女婴对应出生103-107  个男婴)。对比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和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情况看,“四普”期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1.3,我省为114.5,高于全国平均值。《规定》颁布实施后,“五普”期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6.9,我省为113.5,低于全国平均值。这说明《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预防和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违法终止妊娠的行为,改善我省人口出生性别比,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颁布六年多来,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部分条款须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对《规定》适时作出修订。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我省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全面落实人口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新《规定》总结了我省多年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立法经验,强化了管理服务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有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保持正常出生性别结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规定》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对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制化的目标,推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新《规定》的实施,贯彻了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1、修订《规定》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高度重视,2004  年将其列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件大事之一,并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在2005  年中央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继续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并要求“加快有关立法,”“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纷纷建议国家制定法律或修改刑法,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尽快改变当前的被动局面。社会各方面对加快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说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已引起了中央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抓紧修订我省的《规定》势在必行。

 2、修订《规定》是推动我省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有所改善,但部分地区仍持续偏高,40  个县高于110,24  个县高于120,严重偏离正常值;目前我省0-9  岁的儿童中,男孩比女孩多出63.56万人,形势十分严峻。正常的人口性别结构,是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将带来男女结构失衡、婚配失当、人口拐卖、以及性犯罪等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因此,修订《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综合治理力度,不仅是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我省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3、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等11部门也于2002  11  18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家计生委会同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于2002  11  29  日,发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上述法律及规章在我省《规定》之后相继出台并施行,为更好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修订原《规定》,是法制统一的需要。

 4、修订《规定》是充实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立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工作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如何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和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打击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等,都需要在《规定》中加以充实和完善。另外,新制定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取消一孩生育证,而《规定》中还存在涉及一孩生育证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必须对《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使之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相一致,以保证我省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

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规定》,在保留原框架体系的同时,将法律条款由17  条增至26  条,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增加了执法主体,调整了相关法律责任。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原《规定》执法主体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两家执法主体,这次修订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三家执法主体。《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在依法明确职责的同时,把行政处罚主体、违法责任追究也相应做出了调整。

 2、细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综合治理。一是在《规定》第二条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总体规划,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二是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实行信息共享。三是本着从源头抓起的原则,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购买、使用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对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法律责任;四是加大了社会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有奖举报制度;五是强化了对B  超机的管理,增加了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的必要条件以及备案制度等内容。

 3、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随意人工终止,确因医学需要的紧急终止妊娠,施术机构应在术后三日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非医学需要的十四周岁以上妊娠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样,一方面防止选择性别后的人工终止妊娠,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另外,《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终止妊娠者的个人信息”;《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身份予以保密。”等等。

 4、加大了惩治力度,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制裁规范。《规定》增加了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出具或者伪造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条款,同时还加大了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法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分和法律责任。

 5、删除了与上位法相抵触、相重复与同位法不协调的内容。鉴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取消一孩生育证,删除了《规定》中“计划内怀孕违反本规定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属持一孩生育证明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的内容;因国家有关法律对罚没款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对《规定》中罚没款使用统一票据和上缴国库的规定也予以删除。

四、《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

 5、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6、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规定》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五、认真学习贯彻《规定》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将导致总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并对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从而最终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各级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性,特别是人口计生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组织本单位、本系统认真学习《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使之能够全面理解《规定》精神,准确把握《规定》内容,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人口计生委、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自觉履行《规定》设定的职责,对B  超、染色体检测仪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购置、使用,加强管理;对医疗技术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忧患意识教育;对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程序,加强管理;对妇女妊娠和生育的全过程,加强服务与管理;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购买和使用加强管理。人口计生委、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对医疗、终止妊娠药品的批发与销售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必须标本兼治,在从严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同时,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积极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新型婚育观念,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优惠、优先政策,使他们真正感到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生活上幸福。加快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尽力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思想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