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8-03-13 浏览次数: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建设,规范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是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教职工代表选举、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表达和反映教职工的代表建议和意见,努力为教职工代表开展服务。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讨论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增选和补选工作。

  第六条  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教职工代表酝酿提名、选举产生的程序和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向大会主席团和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七条 负责酝酿、提出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名单。

  第八条 制定教职工代表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第九条  对教职工代表选举、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建档,定期转交校工会存档保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由六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  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会议,主持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如出现人员空缺,由执行委员会增补。

  第十四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负责处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