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8-03-22 浏览次数:136

山东理工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2005年6月26日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理工大学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经费、财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东理工大学工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托,代表工会会员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财经政策,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工会会员或工会会员代表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工会会员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工会会员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
  第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任务
  第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学校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学校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三)学校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五)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督促学校行政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学校工会拨缴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通报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学校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学校工会委员会建立学校工会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学校工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学校工会经费和加强学校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学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学校工会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职权
  第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的与工会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
  第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因工作需要有权调阅学校工会财务部门的各种财务帐册、凭单、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适当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影响审查工作,情节严重者,有权建议学校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和会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经费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审查。每次审查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抄报上级工会。审查结束后,应对审查过的凭单、帐薄等凭据签名、加盖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 对学校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审查;
  (四) 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工作: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学校工会经费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 审查前通知学校工会;
  (三) 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
  (四)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学校、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属于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重大问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同学校财务、人事、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学校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应予表彰、奖励。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