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22 浏览次数:85

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的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如非我校正式职工,请附上本人或集体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并经劳动用工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本人档案托管单位的工作单位证明。
  三、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四、工会经费拨交:属于我校正式职工的会员活动经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向校工会拨交;其他工会会员的活动经费,由会员所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按工会会员每月工资总额的2%向校工会拨交,每月拨交一次。
  五、本暂行规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