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工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6-07-07 浏览次数:71

山东理工大学工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文体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积极有效地组织教职工文体活动,提高广大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水平,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工会文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文体委员会)是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教职工组织。

第三条 文体委员会在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职工意愿开展教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工作规划和健身运动计划,制定教职工文体工作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推动学校教职工健身运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五条 承担学校工会组织的全校性大型体育活动和文艺汇演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配合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学校田径运动会,组织全校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运动会。

第七条 指导协助各分工会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开展不同形式、丰富多采、小型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第八条 负责组织建立学校各类文体协会、俱乐部及文体优势项目代表队,培养教职工文体骨干,带动学校教职工文体活动的开展,提高学校教职工文化、体育竞技水平。

第九条 倡导良好的文体道德风尚。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教职工健康向上的文体道德和作风,树立集体主义精神,使教职工的文体活动得到正常、健康的开展。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文体委员会有七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文体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爱文体工作的工会干部和会员代表担任。文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分管文体工作的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十一条  文体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各分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文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并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文体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文体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文体委员会会议,主持文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文体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出现空缺,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增补。

第十四条  文体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文体部。校工会文体部负责处理文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文体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教职工文体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文体委员会每学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文体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