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工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6-07-07 浏览次数:53

山东理工大学工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工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女职工委员会)是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在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做好女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女教职工中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启发她们奋发努力,自强不息,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女教职工。同时要教育女教职工坚定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

第六条 团结、组织、动员和带领女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议政能力,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教育、劳动、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女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做到为女教职工说话,替女职工办事,做女教职工的贴心人,努力把女教职工委员会办成一个女教职工信赖的“女教职工之家”。

第八条 协助行政贯彻有关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女教职工的身体检查,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和医务人员向女教职工讲解妇女卫生保健知识。

第九条 定期组织培训女工干部和积极分子,抓好女工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女工干部队伍素质、水平,增强做好女工工作的自觉性。

第十条 做好五好家庭及女工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她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注意发现有才干的女教职工,对她们进行培养,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女教职工开展一些符合女教职工特点的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

第十二条 协助、配合行政和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搞好计划生育宣传及托幼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有七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爱女职工工作的工会干部和女职工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各分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并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女职工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讨论后作出决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女职工委员会会议,主持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出现空缺,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增补。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女工部。校工会女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女职工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每学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